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
摘 要:在明初配户当差制下,各色户籍承担的徭役种类不同,负担与风险各异,地方豪强常通过买卖户籍规避重役。至明中后期,伴随赋役折银与人身控制松弛,户籍的经济属性凸显。民间交易户籍的动机转向追求低税率、赋役优免、土地确权与资源攫取,除沿用明初的交易模式,契约化交易逐渐盛行。交易形式多元,既有绝卖、活卖等户籍整体产权转让方式,亦存在户籍整体产权共享、使用权租赁等创新模式。此种演变并非直线发展,而是国家制度刚性与社会实践弹性长期博弈下的曲折演进。市场交易重构了明代户籍产权秩序,标志着国家身份资源正逐步脱离人身依附,转化为可分割、交易的资本。
关键词:明代 户籍 产权 宗法 契约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户籍制度兼具行政管控与赋役征发的双重功能,其制度形态与运作情况直接关涉国家治理效能与社会运行秩序。学界围绕明代户籍的研究积累丰厚,涵盖黄册等户籍登记制度,户籍赋役制度的内容、特征,及其在地方的落实与调适机制等,并进一步探讨其与地方社会经济变迁之互动。研究显示,伴随明中叶里甲制崩坏,黄册登记紊乱,民间通过“冒籍”、“诡寄”等手段变乱版籍,成为观察国家与社会互动的重要窗口。
至明代,户籍不仅承载着民众的身份,也成为基层社会应对赋役负担、攫取资源、土地确权的工具,因此常有民众交易户籍,引起学界关注。陈支平探讨明清福建民间的户籍重构,发现民间存在户籍私相授受的情况。郑振满对明代福建宗族的研究表明,明中叶里长拥有对甲首绝户的处置权。叶锦花注意到明代泉州盐场人群通过建构宗族等方式支配多种户籍,以谋取优免赋役或占有资源。宋怡明(Michael A. Szonyi)在对明清福建宗族组织建构实践的研究中提出,清代官方登记的户籍虽附带劳役义务,但因具备法律与社会效益而成为商品,晚清福州地区形成了由宗族作为法人投资者的户籍市场。阿风注意到在明中后期,黄册上出现的所谓“拟制”户名,不同于明初因家户繁衍而形成的实体性户名,其性质更接近于税户,并被用于交易。林枫考辨徽州文书,揭示清代赋役户名的计价交易特征。黄忠鑫利用清初徽州地区的“出替”契约,揭示民间买卖绝户的操作。舒满君发现,乾隆时期绩溪县存在排年总户的产权交易行为。
上述成果勾勒出明清时期户籍交易的轮廓,但仍存在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其一,明代户籍交易机制、交易成本及其实践方式选择,如何随赋役制度变迁而演化。其二,虽有学者提出“户”具有财产属性的初步判断,但关于户籍的产权秩序及其演变过程,尚未深入剖析。本文拟考察明代户籍赋役制度约束与社会博弈的互动,系统解析户籍交易的模式、成本、形态及其产权秩序等的演变轨迹,进而揭示传统社会中产权制度演化的内在逻辑,以加深对传统社会运行机制的认识。
一、明代户籍交易空间的生成
对明清时期的民众而言,户籍是由国家制度创造,内置强制性义务,附着多重社会经济权益的制度性资产。因民众完成赋役任务,需支付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影响财富积累,故赋役可视为负权利、负收益,属户籍成本。而附着户籍的多重社会经济权益,能为编户带来经济收益,属正权利、正收益。户籍产权则指以国家编审的“户”为载体,由“义务”与“权利”共同构成的复合权利束。国家户籍赋役制度决定了登记于黄册等官方册籍的户内置身份权、赋役权。身份权是国家通过户籍制度授予编户齐民的、具有先赋性的法定社会—法律身份资格,包括良民身份,以及军、民、匠、灶和里长、甲首等在国家赋役体系中的身份地位,并解锁一系列差异化社会经济权益,包括特定资源占有权、科举权等。赋役权即负权利,编户完成赋役任务的义务。在配户当差制下,赋役权与身份权捆绑,形成民户应民差、军户服军役、灶户承灶役的身份性差序格局。
此外,民间还形成对户的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等权能。支配权指户籍占有者对行使户籍产权的决定权,即对赋役、身份、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具体权能的安排与控制权。使用权指户籍占有者用户头登记土地、人口、税粮,用户籍信息对土地进行确权等。收益权指户籍占有者拥有通过经营户籍获得的经济收益,既包括正收益,如出租户籍、卖户籍的收入等,也包括对负收益的节约,如利用优免权、合股降低的赋役成本支出等。处分权指户籍支配者对户籍进行处分的权利,包括继承、分割、出租、转让等。户籍产权可分割,可流转。
明代推行黄册里甲制,以110户为1里、1里分10甲的方式编排人户,依里甲体系登记户籍并编纂黄册,构成国家掌控人户、征派赋役的基本制度依据。黄册实行“十年一大造”的周期性编审机制,编审时地方各户按统一格式填写供单,详载本户丁口与事产状况,经里长初核后上报县衙。县官组织人员比对旧册、稽查核实,汇总编制总册,并呈送上级衙门,形成自下而上的官方户籍登记体系。
黄册编审程序看似严密,实则难以有效执行。民间普遍缺乏如实申报人口变动的动力,而地方官吏亦无力全面核实。在明代有限的人口普查技术与行政经费条件下,实施全覆盖式人口普查既耗时费力,又缺乏财政支持。加之国家建立黄册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保障赋役来源的稳定性,而非实现人口信息的准确登记。在洪武十四年(1381)完成全国首轮黄册编造后,朝廷就把注意力放在如何保持户籍登记的稳定上,而非持续更新人口数据。因此,官员没有精确掌握人口变化的制度诉求,往往敷衍了事,导致黄册登记日益脱离实际。
国家对户籍稳定性的重视远胜于对其准确性的追求,强化了户籍世袭原则,使其成为维系赋役征派的重要手段。早在洪武二年,朱元璋即强调“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要求各类户籍世代相承,不得随意变更。此后,国家进一步规定民众不得擅自改籍,“役皆永充”成为基本制度安排。据此,一旦某人被编入某类户籍,其子孙后代须继承该类户籍并承担相应徭役义务。
与国家追求户籍登记的稳定性相结合,世袭原则在实践中逐渐异化为“户”的世袭。民众继承或沿用父祖辈登记的户,促使黄册登记逐渐固定化、世袭化。换言之,在实践中,民众往往不是通过官府登记获取户籍,而是凭借继承祖籍确立户籍身份。民间对父祖辈户籍的继承或沿用,在操作中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如非真实血脉承袭,即通过拟制血缘关系,实现对既有户头的交易。无籍者在明初被国家视为逃役人群,地方官需按规定将其强制遣返原籍服役;明宣宗以后,政策有所松动,符合特定条件的无籍者可在迁居地入籍当差。然而,民众普遍畏惧与官府接触,担心遭遇吏胥勒索或被迫登记军籍等重役之籍,因此更倾向于私下变更户籍。总之,户籍制度及其实践,为户籍交易提供制度空间。
实际上,户籍交易不仅源自民众对利益的追求,也反映他们对户籍资产属性的认知。而交易行为是否发生、如何展开,直接受制于交易成本,以及赋役制度和社会经济环境。
二、明初户籍的强制性转移与宗法化交易
对明初民众而言,承应力役的总体负担高且难以预期,户籍成本凸显,又因籍而异。民众为避重就轻,除强制性转移户籍和徭役外,还往往基于双方合意,采用“宗法化交易”模式转让户籍。
明朝推行配户当差户籍制,将百姓登记为军、民、匠、灶各色户籍,“役因籍异”。其中,民户被编入里甲,向州县承担里甲正役和杂泛差役。灶户除被编入里甲,与民户一体承应里甲正役外,还被编成盐场团(埕)甲组织,承担灶役,免杂泛差役;军户须服军役,同时负担里甲正杂诸役,免一二丁之里甲正役;其他役户亦各有劳役义务及优免政策。配户当差制与世袭原则相结合,国家试图利用户籍将编户捆绑于特定的劳役、经济活动,如灶户世代为灶,制盐纳课。然而,相关制度在推行时,产生各色户籍赋役负担、风险不一的问题,成为民间交易户籍的制度框架。
明初各类徭役均须编户亲身承应。徭役种类繁多,征发不定,负担沉重且难以预估,部分民众难以承受,甚至因此家破人亡。为求生存,有人逃离户籍系统。然而,入籍不仅意味着合法身份的确立,而且被赋予占有土地、参加科举等权利,因而大多数人仍占有户籍,同时设法避重就轻,如策略性分户以降低赋役负担,或更改户类以变换应承徭役种类。
“役因籍异”构成民众调整户籍类别的制度基础。在明初,军户须出丁远戍并提供军需盘缠,服役负担最重、风险最高,逃亡现象最为严重。逃亡方式主要包括举家迁徙他地,或者留居原地,但将军役或军籍转嫁他人。迁徙意味着放弃土地等既有生计资源,留在原地则被揭发的风险很高。尽管如此,此类行为仍时有发生。朱元璋就发现地方豪强常借“同姓名”之机,将军籍转嫁他人,而官府在勾军时“不将正犯解官,往往拿解同姓名者”。经此操作,户籍在官方册籍上不变,但承役主体已转移。此类操作属强制性或掠夺性行为,并非交易。
除强制性转移户籍、徭役,明初还出现双方自愿、互利的户籍交易。人们一般采用宗法化交易模式,即户籍占有者(卖方)以土地、房屋等财产作为补偿,将户籍整体产权让渡他人,并通过与买方建立养子(义男)、赘婿等亲属关系,为交易行为披上合法外衣,降低制度成本。明初福建晋江县二十都(今石狮市境内)沙堤龚氏,将家族多个户籍中的蔡仲永户卖给养子谢长仔,就是典型个案。
沙堤龚氏三世祖均锡兄弟因父母早亡,由母舅抚养成人。母舅于元末登记蔡仲永户,为泉州港据盐场(后改浔美场,位于晋江境内)灶户,差役则由均锡兄弟承应。元明之际,均锡之子名安因数次协助元军平定泉州地方动乱,先后出任泉州浔美场管勾、江西南安路上犹县尉和泉州州场司令等职,声望日隆,积累大量财富,包括石狮杆柄、郭坑、赤湖等地田产,浯沙、坑尾、厝上、东店等海澳,成为地方显赫之家。
随着政权更迭,洪武年间龚氏子孙的户籍安排有所调整。龚名安长子廷辉承袭蔡仲永户;次子廷彰因贤良被征召南京,不幸病逝且无后;三子廷显另立浔美场灶籍。此外,廷辉、廷显还与他人一同被垛籍为淮安卫军,户名蔡奴仔。
龚廷辉诸子再次调整户籍。长子龚坤带领弟弟通过官府登记了蔡龚坤户(浔美场灶籍),次子龚坦(易斋公)则将包括多处海澳在内的资源连同蔡仲永户一并转让给谢长仔。谱载“其沙堤、尾厝、上东店等处海澳,付与义男谢长仔,即蔡长仔,字仁德,管当蔡仲永户”,承担该户所附渔课及海荡米役。
蔡仲永户原为元末灶户,入明后可能随地方设河泊所而被佥为渔户,须向河泊所缴纳渔课,负担沉重且风险较高。因此,龚坦选择转让户籍,以摆脱渔课。而对谢长仔而言,尽管要改姓并承应渔课,但可获得独立的户籍身份,以及相当丰厚的土地与海澳等资源,显然有现实利益驱动。
在明初编户亲身应役的财政体制下,国家向编户摊派徭役,是基于其对编户人身的控制。户是人丁事产的集合体,具有赋役客体的意义。因此,国家严格控制编户人身、规定户籍不得随意变更。在此环境下,户籍交易得以实现,依赖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操作。
其一,利用宗法伦理外衣将户籍交易合法化。国家虽禁止无亲属关系者及已分居之亲属共享户籍,但允许“其同宗伯叔、弟侄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登记一户,还允许特定条件下养子、女婿代役。此类规定契合宗法伦理实践。民众据此主动创造符合制度要求的形式要件,与一个非亲非故的买方结成养子或赘婿关系,再以分家的形式转让户籍,是明初户籍交易的常见形式。此类披着宗法伦理外衣的户籍交易,即为宗法化交易。沙堤龚氏不仅将谢长仔收为养子,让他改蔡姓,还与之签订阄书,并作为正式契约,纳入族谱,形成法律效力。
其二,借助有势力者的威望。沙堤龚氏就宣称该举由先祖龚名安安排。1936年一善斋编修《西偏西房龚氏家乘》,虽将该事系于易斋公条目下,但开篇直言“西斋公以诸子业儒,拨出郭坑等处田租……暂付与义男谢长仔”。西斋公即龚名安,结合族谱编修惯例、该族其他族谱的记载及龚名安生卒年可知,该举实为龚坦所为,托名龚名安旨在借助先祖威望,减少外界质疑,增强交易的正当性。
沙堤龚氏的交易模式并非特例。洪武初年,广东程乡杨氏亦通过宗法化交易获得户籍。该族族谱载:“公姓林,传七世而易姓杨,原籍福建汀州府宁化县石壁村人,元明之交……初抵程之东境……遂定居焉。时值明初定鼎,徭赋繁重,增户例当加役……而邻居杨姓者,籍旧丁单,苦以应役,乃寄籍于杨。”此族谱记载相对简单,但从其改林姓为杨姓可知,此应为宗法化交易。此外,于志嘉在对明初军户“家人”、“义男”的研究中,注意到安徽桐城含山伍氏给“家人”二潘一孔“各拨田一十八担”,令其“姓伍姓,当伍姓差役”。此亦地方豪强与所谓“家人”进行宗法化户籍交易之举。黄忠鑫指出,明初徽州地区不少养子、赘婿、侄子、外甥继承户籍,其背后多涉及交易。
上述案例体现出明初户籍交易的关键特征:一是户籍整体产权让渡,交易后卖方脱离该户,买方占有并支配该户,成为该户赋役责任人,享有该户的整体产权。二是交易成本高、风险大,卖方不仅要提供土地等资产作为补偿,而且需建构亲属关系,承担人际关系、血缘、宗法等方面的潜在风险。因此,明初的户籍交易常由地方豪强主导,用以转移重役负担,养子、赘婿、“家人”等户籍接盘者往往是单丁、无产者等弱势一方。
三、明中后期户籍交易模式转变的制度与经济条件
明中后期,随着各地赋役定额化、折银化改革,户籍的功能定位、产权秩序均出现变化。在户籍交易方面,除宗法化交易之外,契约化交易逐渐流行。交易模式的变化既受到新制度环境与经济条件的推动,也与民众对户籍资产属性认知改变密切相关。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赋役比例赋税化,户籍成本可计量。
明初以降,经过赋役制度改革,州县征发的徭役项目及盐场征收的盐课,逐步由等级户役向比例赋税转化。编户应役方式由亲身服役改为缴纳役银,役银摊入丁田(或丁粮)征收,并呈现出可量化特征。在明中后期,即便没有折银的力差也有了标价,里甲正役负担相对固定且可计算,仍须派丁承担的军役,民间也发展出以支付财富规避风险的应对策略。简言之,随着赋役比例赋税化,户籍转变为一项成本可量化、可预期的资产。
力役赋税化后,民众完成相关任务的风险降低。相较明初亲身赴役、面临不可预知的人身与财产损失风险,此时民众已能根据户下丁田数量估算应纳税额,提前筹措资金,同时避免遭受官吏勒索或额外派役。因而,户籍不再是亟待摆脱的负担,脱离重役之籍也不再是户籍交易的主要目的。
然而,新的赋役体系凸显各类户籍赋税负担的高低。由于各类役银往往仅摊入特定役户的丁田(或丁粮),因此各类户籍应承役银项目及丁田纳税税率有所区别。例如,嘉靖年间泉州灶户丁米的税率就低于军、民。另外,明初以降,随着科举发展,士绅阶层壮大并大量进入统治阶层,官户、绅户随之增多,并享有赋役优免权,户下部分人丁、土地无须纳税承役,遂引发民间诡寄之风。朝廷为遏制诡寄,对官户、绅户优免进行规范。而逐渐壮大的士绅阶层不断突破优免限制,攫取远超规定的优免特权,在赋役折银之后,优免额度与诡寄田亩数量一旦确定,便可算出相应优免的税银。低税率、高优免之户越发受到民众的青睐与追逐。
明中后期虽放宽对无籍者入籍的限制,但民众到官府登记户籍成本依旧高,且难以满足其调整户籍身份的需求。灶户等低税户籍在立户逻辑上往往与制盐等特定生产活动挂钩,官户、绅户等优免户则取决于户内是否拥有优免资格成员,所以大多数平民依然选择私下变更户籍。
随着赋役比例赋税化,户的内涵也由明初人丁事产的集合体,演变为一个类似于银行账户的由某种民间社会集团共同使用和支配的登记单位。由此导致国家对编户人身的管控有所松动,在此背景下,尽管国家禁止私下变更户籍的制度并未改变,但地方官默许民间户籍交易行为,并允许其登录黄册。崇祯年间,严州府遂安县十二都二图黄册抄本中有余十九“顶逃兄余两圭为户”的记载。地方官员甚至要求人们顶替他人户籍以保证赋役征收。万历初年南靖知县曾球就令庄氏家族“顶替陈士昭四甲里役”。显然,户籍买卖已从民间行为发展为官方认可的赋役调配手段。此制度弹性为户籍交易形态多样化提供空间。
其二,户籍产权确权功能凸显与契约交易规则形成。
明中后期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既扩大了户籍交易的市场需求,也为民间契约信用体系的成熟奠定了制度与社会基础,户籍交易趋于普及与多样化。
一方面,户籍在土地确权上越发重要。随着人口增长与资源开发,人地关系趋于紧张。与此同时,滨海地区的滩涂、海荡,以及山区的林地、园地等资源逐步被重视,产出海货、蓝靛、木材、水果等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产品,形成较活跃的区域市场。土地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随之上升,成为人群竞相占有的重要资产。在此背景下,将土地登记入籍成为获取官方承认、维护产权合法性的重要手段。户籍的确权功能将编户对土地的占有与控制,转化为受国家保护的排他性权利,显著提高其作为资产的价值与收益潜能。因此,尽管国家对立户的控制有所放松,户籍的市场需求仍呈上升趋势。
另一方面,交易行为的普遍化使以契约为据的交易方式深入人心,民间形成契约文书这套稳定而有效的信任机制,以降低交易风险并减少纠纷。自明中期以来,民众广泛利用契约文书处理买卖、赠予、赔偿、分家、共有财产管理、合伙经营及纠纷调解等事务,并发展出诸如凭中立契、殷实担保、罚银罚钱、诅咒盟誓等多种习俗性信用机制,以强化契约效力。官方接受并认可基于双方合意达成的契约文书,进一步提升其法律效力与社会权威。这为户籍交易的契约化运作提供思想与实践基础。
其三,人口流动加剧与重新安排户籍需求的增加。
明中后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商业繁荣,人口流动加剧。一方面,社会稳定带来人口增长,无地或少地的小农增多。为求生存,许多人迁徙至山林地区垦殖,或至商业市镇从事商业、手工业。另一方面,商业发展也推动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与迁徙。无论是为寻求新生计,还是因经商而迁徙,一般需要两次户籍变更。
第一次是脱离原籍。明中后期的户常由宗族等组织支配,一个家庭的离开不会导致户绝,但会减少赋役承应主体,从而增加其他户籍共有者的负担。因此,拟迁徙者须与共有户籍者协商,就该户权利义务转让及相应补偿达成协议。这一过程就是户籍交易。
第二次是在迁居地获得新户籍。迁徙者为了在迁居地立足并占有土地,通常在当地获取户籍。尽管他们能以逃户或以流亡身份在官府登记户籍,但实际上更多是购买户籍。例如,明初黄富五公入籍福建邵武四都一图十甲,裔孙康七公迁徙勋潭,先寄产五都龚氏户下,随后其子黄恭保购买了五都八甲的一个户籍。成化七年(1471),从安溪县迁徙永春县的康福成兄弟通过购买永春县六七都的绝户入籍。
综上所述,明中后期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共同推动户籍交易行为的普及。随着赋役折银化与定额化,户籍成本变得可计量、可预期,制度性风险显著降低。与此同时,户籍作为土地产权合法凭证的确权功能日益凸显,并被民间策略性利用。在此进程中,户逐渐摆脱明初以沉重徭役为核心的“负资产”色彩,转而成为一种权利稳定、可产生收益的“正资产”。户籍交易既是应对赋役负担的有效策略,也成为地方资源配置和财富积累的重要手段。民间对户籍的需求不断增长,交易形态多样化,契约化程度提高,交易成本显著降低。
四、明中后期户籍的多元交易与产权分割
明中后期,契约化交易逐渐成为户籍交易主流模式。契约化交易指民间通过签订契约实现户籍交易的行为。因买卖户籍仍为制度所禁,故双方签订契约多用“承”、“顶”、“拨”、“寄”等术语,少用“买”字。“承”指继承,“顶”为顶替,“拨”是转移登记,“寄”则表示暂托他人名下。当时民间户籍交易实践日趋多元,衍生出绝卖、活卖、合股与租赁等多种形态。这些实践推动户籍产权结构的嬗变,使其“权利束”得以分离并独立流转。其交易形式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户籍整体转让。户籍整体转让即户头买卖,是登记于黄册的户头及其整体权能转让。交易之后,买方成为该户占有者与赋役责任者。明中后期的户头买卖有绝卖、活卖等形态,分别对应完全转让与附带条件转让。
其一,绝卖。绝户、非绝户都可绝卖。买方或为追逐低税率、获取优免,或为占有土地等资源,卖方则为降低赋役负担或解决绝户赋役负担。
在东南沿海地区,灶户等低税率户是民众乐意购买的对象。浙江巡按庞尚鹏语及,杭州、绍兴等地灶户负担轻:
故人皆乐于趋灶,巧于避民,或借义男名色,或假赘婿缘由,人本非灶也,而或捏认为子户,本无田也,而或冒收于人……如台州府所报临海等县有如一户系绝灶,不办盐,明是丁尽户存,却又带有民田、涂田与夫山地各若干,遇编差役,有司既免其丁,复免其田,免外又止派轻省银差。又有户本无丁,而以义男、女婿名色冒收入籍者。有已本无田,而以新收续置名色,夤收入册者。又有如一户系军灶,军存灶绝,免丁之外,又复免田。若此之弊,举一户而他户可知,即一县而他县亦可见矣。
据庞氏言,浙江民众因灶户赋役负担轻而“乐于趋灶”。“趋灶”之举包括“冒籍”为灶及将土地诡寄灶户。“借义男名色”、“假赘婿缘由”、“捏认为子户”,都是常见“冒籍”之法。被“冒”之籍有绝灶(灶户中的绝户)和非绝灶。绝灶、军存灶绝的军灶户最受欢迎,因为其赋役优免程度最大。绝灶不仅不用缴纳盐课,而且州县摊派差役时免其丁、田,只派征负担最轻的银差。军存灶绝的军灶户则是丁、田都免差役。因此,人们或以养子、赘婿的名义“冒收入籍”,或将田产登记于绝户下,获取优免。
利用养子、赘婿之名目的户籍交易属宗法化交易,在绝户与非绝户交易中都存在,不过具体操作不同。一般而言,明中后期的绝户由户籍所在里长掌握,并由其出售。里长与买方交涉,达成一致性意见:里长将绝户及其户下土地支配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承应绝户赋役,并协助里长承办里长正役等。交易后,买方获得绝户的支配权。而购买非绝户时,买方则与户籍支配者协商,或以养子、赘婿名义加入该籍,形成户籍共享局面(即合股,下文将详析),或“捏认为子户”。
“捏认为子户”在实践上亦属宗法化交易,即买卖双方建构亲属关系,把交易之户塑造成由双方共同的祖先所登记,再以之为祖户到官府析户。根据户籍世袭原则,灶籍所析子户仍为灶籍,交易双方作为该祖户的子孙能合法支配子户,各子户的分配则由民间自主决定。非灶人群通过此操作获得灶籍身份,甚至可以买断某个子户。前文提到的沙堤龚氏到明中后期就有此操作。万历四十三年(1615),共同承担蔡奴仔户军役的各派经过塑造祖先户籍故事,将原本不属蔡龚坤户的各派纳入该户,再告官去掉军籍,同时将蔡龚坤户析为龚坤、龚嗣、龚训三户。龚坤户由居住在石狮观下、南塘、西偏等地的龚氏支配,龚嗣户由聚居石狮沙堤的龚氏占有,龚训户则由安溪龚氏拥有。其中,仅龚坤户的支配者是原支配者,后两个子户的占有者与蔡龚坤户无关,属庞氏所谓“捏认为子户”。
明中后期,非灶户与灶户交易普遍获得灶籍身份,导致两浙“迩来灶丁日增,民丁日减,布(灶)田日多,民田日少”。福建亦如此,嘉靖年间南安知县唐爱就发现,“盐户之异籍、分房、花分多于祖户,而添捏躲闪情状昭然”。
此外,明中后期契约化交易逐渐兴起。安溪县康福成兄弟购买永春县陈佛成户的个案,展示了契约化交易的细节、价格等。成化七年,康福成兄弟与永春县六七都里长陈贵协商,顶替九甲绝户陈佛成户,收其随甲田租120石,以及绝户黄伯孙美安地基和院内废寺址后头山林等处,承诺承担相应赋役,“或是现当,约定协当两个月日;或差遣远近长解,路费依照班下丁米科贴;若间年杂唤使费,约贴银八钱;不敢后悔”。康福成兄弟获得陈佛成户及其户下资产,代价是承担该户税粮及协办里长之役。
康福成兄弟购买户头是为了解决在迁居地的土地占有及入住权问题,属于人口流动带来的户籍交易。明中后期的非流动人口为占有特定资源也购买户籍。如嘉靖年间,徽州祁门县西都谢景辉、谢芝芳等五大房要将其高祖蕙友公葬于“本家佥业门水岭坟山内”,但遭到豪族谢浥、谢道生等阻止,双方就门水岭坟山产权产生纠纷。谢浥、谢道生等通过购买“邻保无址绝户谢鸾友”获得该坟山支配权。谢景辉等上诉直指谢浥、谢道生等“买拴邻保无址绝户谢鸾友罩夺,讦告府县,缠害不已”,用“买拴”强调操作违法,为胜诉提供利好条件。
其二,活卖。活卖类似土地典当,即原户主在整体转让户籍的同时,保留赎回权利。活卖常见于非绝户。
弘治年间,徽州府祁门县三都的凌友宗与凌胜宗等五兄弟共同继承先祖登记的户名为凌天祖的捕户,共应户役。五兄弟中,凌胜宗一支势力最大,早在成化十一年分家时,凌胜宗就分得较多财富,且所有财产的老契皆“付胜宗收管”,其后发展为宗公房。弘治十六年(1503),凌友宗欲迁居婺源县,而凌胜宗等“兄侄不从”,以“本家系应门户,官差捕户,浩大繁多”为由,加以阻挠。经协商,凌友宗将应得户份、“承祖开垦的荒田”及赋役任务都拨给凌胜宗之子侄文敬等,同时承诺田产不“私卖他人”,田租不够应役时“自行均贴”。此后,双方再次针对户籍的赋役财产安排签订契约,凌友宗名下山地、祀田均拨与“胜宗同侄文敬”。但契约中特别注明“友宗子孙倘有回宗,听照管业,同管门户”,即赋予原户主回赎权。
第二类:合股。除绝卖与活卖外,尚有更复杂的合股形态。其本质是户籍占有者将户籍产权的部分权能(如官户、绅户的身份权)作价入股,与合股人共享包括赋役义务在内的户籍整体权能,从而在单一户名下构建起权责明晰、风险共担的股份制产权结构。
户籍共享一般发生在人们试图获取低税率户、优免户的身份权,或外来者为取得合法身份及资源登记权,势力单薄者寻求地方势要的保护,避役避比,以及户籍占有者希望他人分担赋役等情况。户籍占有者与需求者就户籍身份权、赋役权等权利分配进行协商,签订契约,形成双赢局面:新加入者获得国家认可的身份权与资源登记渠道,合法占有土地,降低赋役负担,得到势要保护;原占有者则减轻负担,加强对土地、人丁等资源的管控,扩大在当地的影响力。上文庞尚鹏所提浙江地区人们以养子、赘婿名目入籍非绝灶后,若无析户,属合股行为。此外,明代官方文献中常见的“相冒合户附籍”等术语,即描述此类现象。
“相冒合户附籍”是指无血缘关系者相互冒认亲属,合登一户。尽管国家禁止,但此风仍盛。正统三年(1438),四川已有“三姓五姓十姓合为一户者”。福建泉州盐场人群采用宗法化交易模式,借编修族谱、追溯共同祖先的方式合户。晋江岱阳吴氏于嘉靖年间修谱宣称,始祖于洪武年间登记盐、军、民三籍,浯州吴氏亦自称祖先拥有盐、民、渔三籍,实则尚含军籍。族谱中的叙述虽未必属实,却成功利用户籍世袭的制度原则,使多籍共存与合户承役成为合理安排。
宗法化交易成本较高,但在明中后期仍被采用,除因嘉靖朝大礼议之后,广东、福建地区宗族兴起外,还因其符合户籍世袭制,是官府及民间解决户籍纠纷的重要依据,而一般契约交易有违法风险。福建南靖县张廷旺、张廷清兄弟的户籍纠纷,对此有所体现。
据南靖《和溪张氏族谱》载,张德聪迁居南靖县大高溪,与油坑甲首李余旺户合股,即“合户于油坑甲首李余旺”。至嘉靖二十九年(1550)前后,张德聪后人张廷旺、张廷清兄弟试图脱离李余旺户,与和溪张氏的张祖鉴户合户,但遭到李余旺户的另一合股者李盛琛阻挠。于是,三方具状申诉至南靖县衙,并同往城隍庙,由张廷清、张祖鉴户代表在城隍炉前焚香立誓:双方本属同宗族亲,张祖鉴户系其共同祖先所立,张廷清合户张祖鉴户属归宗承袭原籍。李盛琛不得不同意,并写立誓章,将张廷清等在李余旺户下须完纳的户口丁米转移到张祖鉴户下。尽管张廷旺兄弟认和溪张氏同宗,但与张祖鉴户合户时,双方签订合同,明确赋役责任。可见,明中后期构建宗族以符合户籍世袭制,是解决户籍纠纷的主要途径。
第三类:让渡户籍使用权。让渡户籍使用权是户主保留户籍身份权、赋役权及支配权,将户籍租赁他人登记土地和赋税。此种交易主要有寄粮、寄产和租赁户丁等形态。
其一,寄粮、寄产。梁方仲指出明代诡寄和投献现象极为普遍。诡寄指上等阶层将产业登记在下等阶层名下;投献是下等阶层将产业登记在绅衿豪宦名下。两种行为都是把土地登记到别人户下,可统称为诡寄。
明中后期的诡寄多为双方协商,以实现双赢。对托寄者而言,将土地诡寄低税率户、优免户,得以享受低税率、优免,同时规避徭役、比限,进而降低赋役负担,受寄者则可通过赋役完纳的“考成分数”获利,即向托寄者收取全额税款,再按80%或90%考满交纳,留下剩余的20%或10%。此外,人们在购买土地后不过户,托寄原地主户下,可省去赋税过割成本,降低交易价格,而原地主则可收受代纳税粮的津贴银。在外地购买土地者,将土地登记到他人户下,可省去立户成本,受寄者则可获得代纳赋税的津贴银等。因其双赢,故除普通民众积极寻找诡寄外,士绅阶层也主动收受投献、经营诡寄,进一步推动户籍交易,特别是出租市场的发展。
明中后期,诡寄双方常签订寄粮、寄产合同,明确记载诡寄的土地位置、税亩、正耗银等。万历三十年和四十一年徽州歙县黄全初兄弟先后在绩溪县购置山、地共14字号,并将其登记到绩溪县黄希中户下,由黄希中“代为支解税粮”。双方拟定寄产纳税合同,并议定好“正耗银”数目(详见下表)。
据上表可算得,黄全初兄弟和黄希中户于万历三十年约定每年支付30分正耗银,万历四十一年约定每年支付约16分正耗银。据万历《绩溪县志》载,万历十年之后,绩溪县“田、地、山、塘不分官、民、庄、上、中、下,定为一则起科”,其中地每亩科夏税麦正耗共2.23升、秋粮米正耗共3.72升,山每亩科夏税麦正耗共1.36升、秋粮米正耗共1.955升,米每升约折银9.758分,麦每升约折银4.5分。据此计算,黄全初兄弟万历三十年寄在黄希中户下的山、地共应向官府缴纳正耗银约17.0199分,万历四十一年的寄产应纳正耗银约7.9138分。可见,双方约定的正耗银多于官方的规定,多出的银两充当黄希中户的租金和代纳粮的酬劳,即万历三十年的寄产黄全初兄弟付给黄希中户12.9801分报酬和寄产租金,万历四十一年的寄产则支付8.0862分酬劳和寄产租金。
寄粮、寄产合同在徽州地区较为常见。刘道胜认为,徽州的寄粮合同是宗族内部为协调族人赋役缴纳和立户的分合关系所立,本文则认为是民众租赁户籍使用权的交易凭证。
寄粮、寄产属于固定式经营权契约,承租人通过租赁户籍获得对特定地块的法定登记权,将土地附着于出租方户下,同时掌握其实际经营权和收益权。户籍出租方保留对登记土地的变更否决权,若土地范围调整,需重新签订契约。通过寄粮、寄产,户籍出租方获得定额租金的收益,承租者则无须直接对接官府、降低承担赋役的风险,同时,或减少重新立籍成本,或享受优免、低税率、避役避比等。正因其双赢性,所以诡寄成为明中后期多地赋役的弊病。天启、崇祯年间任户部尚书的毕自严,就称诡寄是导致“江南佥审不平,多致逃亡破荡”的重要原因。
其二,租赁户丁。明代,登记于黄册的人丁有户主和户丁之分。户主即一户之主,户主名即户头名。户丁的内涵动态演化,明初指户内有应役能力的男丁,至明中后期则是户下独立的土地、赋税登记单位。在徽州、福建等地区户丁也被称为“户丁户”。户主与户丁的关系类似总户与子户。假设A户户下有户主A以及户丁A1和A2,A1和A2可以分别登记土地和赋税,但都通过户主A缴纳赋税。
明中后期,户丁成为独立的土地、赋税登记和交易单位。官府不仅认可以户丁为单位的田产交易,而且印刷专用的税契模板。如嘉靖三十一年,休宁县吕文曜户购买张廷永户下一个户丁张积户内的田产,休宁县为吕文曜户颁发买产税契凭证,载:
今据本县一都七图户头吕文曜户丁 于嘉靖 年 月买到一都四图户头张廷永户丁张积户内,用价银十五两五钱,该税银四钱六分五厘,今给宙字一千六百十二号契尾,粘连印发。须至出给者。
说明不仅在民间操作中,而且在官府登记中,户丁与户头一样可独立交易。
户丁户能被租赁。万历三十九年十一月,休宁卅一都一图的张祥租赁祁门十一都十甲吴世显户的户丁“张祥”,双方签订合约:
休宁卅一都一图立合同人张祥,今承到祁门十一都十甲吴世显户下新立户丁张祥,成丁一口,在吴世显户下承户当差,其户内听自入粮编,递年则开派,言定每两加毛(耗)壹钱伍分,约至五月中交纳,依本都庙会等兑,不致欠少,其十年遇正役,言定每石津贴银壹两弍钱,所有新执税开具于后,其钱粮递年俱交,管排年之家前去认纳。
虽然契约中写张祥“承到”户丁,然据张祥户丁是“新立户丁”,可知签订契约之前的操作包括:张祥与吴世显户协商,吴户户下立名为“张祥”的户丁,租给张祥。张祥可将田产(不管多少)登记到该户丁下,也可灵活改变田产登记,不过除将应纳税粮交给吴户,由吴户上纳官府外,还要向吴户提供代办酬劳。酬劳以税银“每两加毛(耗)壹钱伍分”的比例计算,即张祥户丁每纳税一两,给吴户一钱五分报酬。此外,每十年轮值里甲正役时,张祥须以粮米每石给“津贴银壹两弍钱”的比例向吴户支给酬劳。
可见,户丁交易是户主将户丁登记土地、赋税的使用权租给他人,同时代其纳税。在收益上租赁户丁属于动态式收益权共享。出租方部分让渡支配权,承租人可灵活变更土地数量和位置的登记,无须户主逐次授权。收益权按比例分割,承租人按登记土地应缴赋税比例支付服务费,收益随土地规模及税率浮动。承租方通过控制户丁的登记功能,实质上获得对户籍的部分支配权,但又无须自己纳税,节省赋役成本。
第四类:里长户交易。里长户是明代里甲赋役体系的核心构成,特指在里甲组织框架下承担里长职役的户。其本质是以户为依托,履行“催征钱粮,勾摄公事”等官方职役的制度性身份。里长户具有双重属性:它首先是一个基础性的户,享有户籍的一般权利与义务;进而因被官府佥选为里长,从而获得里长户的户籍身份与徭役责任。从产权的角度看,里长户在编户的基础上叠加里长身份权与里长役权。里长身份权即在里甲制度中作为里长的身份权利,衍生出基层管理权力的资格。里长役权即里长的义务,具体包括里长催征赋役的任务及其连带责任等。此二权是户籍身份权、赋役权在里长户上的体现。
里长户交易转让的是里长身份权与里长役权,而非户的整体转让。里长户A与户B交易,是户A将原本由其占有的里长身份及役权转让给户B。交易后,两户户名不变,不过里长户A成为非里长户A,户B成为里长户B。里长户交易双方一般是登记于黄册的两个户。
与明初里长户由一里之中丁粮多的十户充当不同,成化、弘治以后,里长户逐渐固定化、世袭化,且伴随赋役改革,其职能趋于简化,甚至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正如万历年间任职福建的许孚远所言:“有等里班结纳吏胥,相为表里,赚收纳户官钱入己,任意分肥。”里长户成为“奇货”,被用于交易。交易通常通过契约达成,略举两例如下。
其一,徽州休宁县邵文端转让里长户。万历十年,休宁县某图三甲的里长户邵文端,经县官“准拨汪文谏户承充”,双方立下契约:
立合同人邵文端,祖充三甲里长,蹇遭丁粮消乏,难以应役。今遇大造,率众子侄商议,有本图汪文谏殷实丁粮,上素秉公,直具词告县,准拔(拨)汪文谏户承充……
据“率众子侄商议”可知,在县官介入之前,邵户内部及其与汪户之间已协商,并约定该里长身份权及役权转让给汪户,汪户除完成里长户的任务,还要“原贴上首邵文端顶役银”50两,于一年内付清。50两“顶役银”,即购买里长户的价格。交易之后,汪文谏为休宁县某图三甲的里长户,而邵文端成为普通编户。
其二,福建安溪县易法居户“顶”里班黄恭户。万历初年安溪县钟山的易钟峰兄弟占有易法居户,在长泰里一甲里班(即里长)黄恭户名下当差。万历四年,黄恭户“因米耗丁寡,策应一班,情实难堪”,将里长身份权和役权转给“丁米俱多”的易法居户。双方签订契约:
愿甘收起买地山价银一百六十二两正,将班内山场一所土名钟洋、石笋、揽簿等处,配米二斗五升,官学山米八斗一升一合一勺七抄、秋租钞六百文,并甲首二户,俱付易法居掌管,输纳粮差,顶当一班里役。
可见,黄恭户转让里班户及其所辖山场、两个甲首户。易户除取代黄户享有里长身份权,完成里长职役,以及山场赋税,还需支付黄户“买地山价银一百六十二两正”。综观该交易,可知162两银实为所辖山场收租权、两个甲首户管辖权的价格。该交易获得县官支持,相关田产在重新造册时易名,“蒙布政使司仰府饬县升科造册,于五世祖乔福公名字。兄弟妥议,令侄仕显赴县给帖,立约五纸”。交易之后,长泰里一甲里班为易法居户,由易钟峰兄弟占有,而黄恭户变为普通编户。
在上述里长户交易中,实际让渡的是里长身份权与里长役权。交易需要官方核准,说明里长户转让权仍受国家制度约束。
综上,明中后期,随着赋役折银、国家放松人身控制及民间信用机制的发展,户籍交易在宗法化交易之外,发展出契约化交易。随着交易形态多样化,户籍产权被分割出身份权、赋役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
结 论
明代户籍交易机制的嬗变,本质上反映基层社会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复杂互动关系。洪武年间,国家通过户籍制度将赋役与身份捆绑于户,并试图以户籍世袭、禁止冒籍等政策固化这种关联,然而民间仍能突破限制进行户籍交易,主要源于以下两点。首先,户籍世袭原则在实践中的复杂转化。户籍世袭原则的核心在于户类继承,但在黄册登记长期固定化的基层实践中,逐渐演变为户的继承或沿用。民众通过继承祖籍获得合法身份的操作存在交易空间。其次,国家治理能力的局限性。明初对编户人身的控制成本高昂,朝廷很快转向人丁、土地及赋役的定额化管理,放松对编户人身的束缚,户籍交易的制度空间进一步扩大。地方力量日趋活跃,普通民众为规避重役、寻求身份权益,积极参与户籍交易。而不断壮大的士绅阶层进入仕途后,不仅对地方户籍交易行为予以默许乃至利用,甚至凭借其享有的官户、绅户特权,主动收受投献、经营诡寄,将国家赋予的赋役优免权转化为可交易、可牟利的经济产权,成为推动户籍交易的活跃力量。户籍交易的模式与动机则因时而异。
交易模式上,在明初等级户役制下,户籍买卖主要依赖建构亲属关系获取合法性,宗法化交易成为主要交易模式。明中叶以降,随着赋役比例赋税化及官府对编户人身控制的松弛,以契约为载体、以民间合意为基础的契约化交易模式日渐普遍。交易从依托于宗法到依赖于契约的演变,促进了去身份化市场关系的扩展,使得户籍能够超越血缘、地缘关系,在更广泛的社会范围内流通。
交易动机上,明代户籍交易经历从消极规避到积极利用的转变。早期交易主要以逃避军户等重役为主要诉求;随着赋役定额化、折银化,民众转而通过对不同户籍赋役负担差异的策略性选择,实现低赋税负担及对资源占有的优化配置。而户籍在产权确权上功能凸显,成为土地等相关资产合法占有的重要制度背书。这些不仅强化了户籍本身的交换价值,也使其呈现出作为制度性资本的产权属性与正向经济价值,加速户从以国家赋役责任为核心的单位向以产权收益为核心的“资产包”演化。
明代户籍交易的上述演变并非线性推进,而是国家制度刚性设计与社会弹性实践长期博弈中的曲折演进。其核心在于,国家试图通过户籍制度实现固化社会秩序、汲取财政资源的治理目标,与民间社会追求财产安全、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之间存在着根本性张力。在这一互动场域中,形成双重市场结构:一是围绕赋役优免与税率差异展开的制度套利市场;二是基于契约实践、对户籍各项产权进行灵活配置的要素交易市场。
市场交易的结果塑造了明代户籍产权独特而复杂的秩序。明初以降,身份权、赋役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日益分离,发展出活卖、合股、租赁等多种交易形式。户籍的产权属性高度成熟,其价值实现方式从“持有”转向“运营”。产权分置机制类似于田产交易中的田骨—田皮分离结构,标志着国家赋予的身份制度资源,正逐步脱离人身依附框架,转化为可分割、可流通的资本。
明代户籍交易机制的生成与嬗变,折射出明代社会经济发展与既有制度框架之间深刻的结构性矛盾。明中叶以降,社会流动加速、商品经济繁荣、士绅与商人阶层崛起,以及一条鞭法的赋税改革,共同塑造了不同于明初的社会经济格局。新历史条件不断侵蚀着以配户当差为核心的旧户籍制度,使得其原有运行基础——编户固化、人身控制严密、徭役世袭——均已难以适应流动且多元的社会现实。然而,对于王朝统治根基的编户,朝廷不可能放弃管控,亦不能容忍赋役基础动摇。于是,在制度约束与社会需求之间形成表面的平衡:国家在形式上维持户籍旧制,却在实践中默许乃至依赖民间自发的交易机制来弥补制度运作失效。这种名实相悖的平衡,虽在短期内维系赋役征收的持续,却无法真正化解制度与社会的深层张力。财政危机累积、兵役体系瓦解、土地兼并加剧,最终使该平衡走向崩溃。明代户籍交易机制的嬗变,既是社会经济变迁在民间应对策略层面的历史回响,亦为理解传统时期国家治理的弹性与限度提供镜鉴。